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3民初295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代理人:赵允胜,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东胜大胜北东鑫园A座三楼(万兴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康兆明。
被告:呼和浩特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金泉小区5号综合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鹏。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海峰
审判员 娜木汗
审判员 张琢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思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