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22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670697169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东胜大街北东鑫国际A座三楼(万兴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康兆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曹如山,男,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如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9)内012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给付借款本金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共计242450元。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曹如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如山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曹如山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如山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曹如山名下登记有蒙A5××××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对蒙A5××××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做出处置。
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3日、2021年4月13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曹如山名下有位于托克托县(权利证书号:0XX7,面积:68.97㎡)的不动产一处,本院已于2021年5月12日予以轮候查封;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呼和浩特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曹如山名下未有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4月10日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保险公司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曹如山名下有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至被执行人曹如山户籍地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曹如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1月9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户籍地社区不配合调查。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面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曹如山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章 静
审判员 赵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