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3252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喜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康四奴,男,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第三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兆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康四奴、第三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温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