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辖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来,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原审被告:内蒙古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喜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晓军,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兆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军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121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121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中,***既不是开发商也不是其挂靠的施工单位,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如果***、***非要强行将***拖入到本案的诉讼中,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上述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认定。而且***的经常居住地为呼和浩特市××县。因此,本案应由内蒙古托克托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诉请***等人支付款项性质为工程款,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第二条约定了项目为位于××旗南的新呼商住小区,故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争施工项目所在地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怡
审判员 张蒙江
审判员 蔡世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齐兴宇
书记员 翟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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