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1民初1621号
原告:李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郭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1,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某2,,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内蒙古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