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行初1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20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毕守国
人民陪审员 范国凤
人民陪审员 张文利
书 记 员 谢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