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85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荷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209799XU。
法定代表人:张念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玉 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 浩 毓
书 记 员 李义安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85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荷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209799XU。
法定代表人:张念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玉 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 浩 毓
书 记 员 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