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执1239号 申请人:**中,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叩官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叩官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21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叩官镇***村民委员会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3741.1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37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叩官镇***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付17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叩官镇***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21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年 审判员  郑淑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