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231号
申请人:***,女性,1970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男性,1966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209799XU。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荷疃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1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102执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