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10120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209799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2元,减半收取31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