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330号
申请人魏贵军,男,汉族,1960年9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胜区园丁小区1号楼公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闫瑞,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魏贵军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5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本金7383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03元,执行费9849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
代理审判员  代 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