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3执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第三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40114265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武世荣,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95526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园丁小区1号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郭治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下解决,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特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603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布钦
审判员 贾雪梅
审判员 王敬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