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2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翻娥,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世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治飞,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翻娥、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终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逸娟
审判员 阿茹娜
审判员 刘红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云静
书记员 李 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