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长子县岚水乡联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28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壶关县杜家河。
法定代表人:郎红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子县岚水乡联校,住所地:山西省长子县岚水乡。
法定代表人:胡亚茹,职务:校长。
关于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长子县岚水乡联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长子县岚水乡联校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428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瑞安
人民陪审员  许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