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长子县岚水乡联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28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壶关县杜家河。
法定代表人:郎红伟,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子县岚水乡联校,住所地:长子县岚水乡。
法定代表人:胡亚茹,职务:校长。
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子县岚水乡联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28民初8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先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子县岚水乡联校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428执3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瑞安
人民陪审员  许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