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壶关县集店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427民初1022号

原告: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壶关县杜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郎红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增,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倩,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壶关县集店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集店乡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孝忠,职务:村委主任。

原告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与被告壶关县集店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家村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增、王宇倩与被告三家村村委的法定代表人王孝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000233.58元及逾期利息115526.98元(以1000233.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止),以上两项共计1115760.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5日至2014年4月10日陆续签订了一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项目包括:三家村户户通工程、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工程、村外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文化广场工程、沥青道路工程、混凝土排水道工程以及村外东道路下沉翻修工程等。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交付被告验收使用。施工期间及工程交付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经结算,截止起诉之日,被告还拖欠原告1000233.58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原告。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宏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三家村户户通工程、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工程、村外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文化广场工程、沥青道路工程、混凝土排水道道工程、村外东道路下沉翻修工程合同各一份;3.明细分类账六页;4.北三家村三通一平村户户通硬化工程建筑工程结算书;5.中南铁路壶关县三家村、集店村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工程方案及(概)预算审核报告;6.三家村村外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建筑工程结算书;7.三家村文化广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8.壶关县集店乡北三家村后三排毛石挡土墙及混凝土排水管道和后三混凝土道路基础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9.三家村村东、沥青路面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10北三家村村外道路路基翻浆处理工程建筑工程预(结)算书。

被告三家村村委辩称,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村委主任更换过好几届。欠原告工程款是事实,村委有挂账处理,并报乡政府备案了,但村委没有钱支付。原告诉请的七项工程,除村外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和混凝土排水道工程我不清楚,其余工程都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

被告三家村村委未提供证据。

本院为查明事实依职权调取证据如下:1.村工程结算书三份、建筑业统一发票八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八份、集店乡三家村记账凭证二份。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宏达公司与被告三家村村委于2012年8月5日签订了三家村户户通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三家村内水泥混凝土道路工程,经双方结算确定工程造价为1083574.06元。2、2012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中南铁路北三家村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工程,合同价款为601900万元,预决算审核的金额亦为601900元,三家村入账金额为773405.19元。3、2012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三家村村外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约定合同价款为104万元,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867839.37元。4、2013年4月19日,双方签订了三家村文化广场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381983.81元,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499222.14元。5、2013年4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三家村混凝土排水道道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395831.57元,经结算工程造价为704986.63元。6、2013年4月24日双方签订了三家村沥青道路工程,约定合同价款为806336.57元,经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为894488.35元。7、2014年7月10日双方签订了北三家村村外东道路下沉翻修工程,经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188586.84元。上述工程现均已经结算并投入使用,被告的明细分类账显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233.58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剩余工程款1000233.58元及逾期利息115526.98元,共计1115760.5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宏达公司与被告三家村村委签订了七份施工合同,原告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且工程现已结算并实际投入使用,作为承包人的原告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本院经查,2012年10月5日签订的中南铁路北三家村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虽然被告入账金额为773405.19元,但合同约定的价款和预决算审核确定的金额为601900元,故应付价款为601900元。其余六份合同结算价款与被告入账金额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28728.39元[1000233.58元-(773405.19元-601900元)]。原告主张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欠款利息,因该时间为村委入账和确认债务的时间,应视为应付款时间;利率是按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壶关县集店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28728.39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2元,由被告壶关县集店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12282.2元,原告壶关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5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斌

审判员 郭书芳

审判员 任小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