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7)陕行申138号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终1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经查,2009年4月1日***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约定外服公司将***派遣至西开公司工作,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此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5月初,外服公司以***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让***工作至月底结束。2015年5月27日***离职,工资全部结清。其于离职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5年5月29日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陕劳仲不字(2015)5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又于2015年6月4日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该劳动争议诉讼中***诉讼请求为:1、外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800元;2、外服公司为其补办2007年3月至2015年5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3、由西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外服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前一次性向***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费用,(包括***在与西开公司、外服公司因劳动用工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劳动争议诉求及本案中诉及、未诉及的全部劳动权益),***与外服公司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27日终止;***自愿放弃与西开公司、外服公司因劳动用工存续期间的全部申诉请求;***与西开公司、外服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不得再以任何向西开公司、外服公司提起仲裁或诉讼”。***在和解协议中签字认可并领取了20000元。
***与西开公司、外服公司在劳动争议一案中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外服公司向***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费用,费用包括***在与西开公司、外服公司因劳动用工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劳动争议诉求及该案中诉及、未诉及的全部劳动权益。***称其达成和解协议时并未放弃所主张的养老保险权利没有证据支持。***在签订和解协议并领取了20000元后,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责令外服公司、西开公司为其补办养老保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琪
审 判 员 黄海鹰
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
书 记 员 侯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