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科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7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科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94号。
法定代表人高光亮,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太原科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太原科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五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二十三万九千八百九十九元七角九分(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4日起按日千分之三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太原科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太原科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芮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