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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民初字第2385号
原告:阳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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