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财保1395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方丽景1号楼1单元(A座)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3471090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5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百花小区××室(产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号)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百花小区××室(产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号)的房产,保全限额为320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