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财保1395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方丽景1号楼1单元(A座)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3471090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5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11月1日作出了(2019)鲁1302财保13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账户80×××02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20万元,已冻结3903.06元),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营业部账户22×××6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20万元,已冻结0元)。2019年12月20日,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财产的有效保全价值仅为3903.06元,不足本案保全标的额为由,请求补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196096.94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196096.94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