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596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方丽景1号楼1单元(A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卢金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莘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莘县政府街83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峰,院长。
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莘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莘县人民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莘县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1577405.37元予以轮候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17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莘县人民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莘县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1577405.37元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子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