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037号之三 原告: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轻纺建材装璜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1139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1号楼1**(A座)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3471090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世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超达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超达公司申请撤诉,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超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88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262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620元,由超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