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时川绿色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北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02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京金时川绿色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974.98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9143.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