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22民初1479号
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
被申请人:北京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
被申请人:北京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本案诉讼标的额1771671.86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以某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担保金额:1771671.8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本案诉讼标的额1771671.86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