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公路站

石家庄环山建材有限公司、无极县公路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661-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环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车站街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极县公路站,住所地无极县智慧街。
法定代表人:田建立,站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环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极县公路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10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239595元及利息2108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5元,执行费34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石家庄环山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10执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