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02民初2869号
原告: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414741905。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908676473。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27号(中心商务区商务楼40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本案的诉讼条件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