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80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8714741905。
住所:*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722100001772。
住所:*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倪傲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洱*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80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及按3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90万元,合计39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9000.00元、申请执行费415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普洱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