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32547-X)。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电视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决定放弃诉求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