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8执35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918365935H。

法定代表人:李先诚,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鑫,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918365935H。

法定代表人:赵河云。

被执行人:赵河云,男性,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10日生效的(2020)普仲字第0095号、(2020)普仲字第0096号仲裁调解书,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云08执350号、(2020)云08执351号,立案标的分别为247,542.55元、495,764.56元。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税务、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3个银行账户(开户名: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边城支行,账户:240802010********、开户名: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振兴路支行,账户:53×××09_1、开户名: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工行云南省普洱思茅支行,账户:25×××53),本院依职权采取冻结措施,其中建行账户53×××09_1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未能冻结。账户冻结后,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冻结。本院审查后认为,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对上述账户解除冻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上述账户已解除冻结。

3.本院执行干警于2020年11月3日前往普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普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瑕疵,且(2020)云08执350号、(2020)云08执351号案件执行标的较小,故未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处置。

4.根据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金。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金作出(2020)云08执3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5617684.00股。

另,本院作出的(2019)云08民初4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进行保全冻结,现该案已执行立案,案号为(2020)云08执96号,(2020)云08执350号案件对上述股金冻结为轮候冻结。

5.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河云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0年12月11日,执行员对申请执行人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解除冻结申请、询问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经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被执行人普洱云泰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河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纳 坚

审判员 廖新挺

审判员 雷斯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冯立群

书记员卢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