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3财保105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4年8月17日,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申请人: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69704。
法定代表人:让文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科技园区九堡区块航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21144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巫峡路**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2U7R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巴某东水某有限公司在金融系统开具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以诉讼金额9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950000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申请人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以诉讼金额9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向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