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1890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袁文,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建刚,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有斌,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69704。
法定代表人:让文建,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87978381D。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文与被告汪建刚、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文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文撤诉。
本案受理费20482元,减半收取10241元,由原告***、袁文负担。
审判长 余明彬
审判员 刘先超
审判员 高发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