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刚,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有斌,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69704
法定代表人:让文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87978381D.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文斌与被告**刚、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文斌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文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文斌撤诉。
本案受理费21240元,减半收取10620元,由原告梁文斌负担。
审判长  余明彬
审判员  刘先超
审判员  高发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