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400号
原告:***。
被告: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让文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婧玉
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
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