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3235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1662J,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北路666号天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0240496L,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丰华路1号交大科技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工公司)及第三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90,000元及利息30,452元(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6日,第三人圣宝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70,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原告**当天向第三人圣宝公司交付全部借款,第三人圣宝公司出具收据。被告与第三人圣宝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了新野县二污厂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合同书,合司总价99O000元,根据天公公司一分公司出具的工地验收单显示,被告应支付第人工程款尾款39592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与本案第三人圣宝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新野二污仪表自控采购安装工程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2018年12月底前向原告支付390000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沟通支付事宜,被告-直怠于履行其支付义务,原告遂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天工公司主张借款是因为第三人圣宝公司在2018年7月10日将其对原告**的债务转移给了被告天工公司。而圣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9年4月28日受理,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不应受理,且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应当向受理圣宝公司破产申请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6元减半收取3803元(原告实际预缴380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