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8685号
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56DTT98。
住所地:邓州市张楼乡***13组2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1662J。
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北路666号天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通知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54.29元,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已私下与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