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4428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北路666号天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