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5126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北路666号天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调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