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21民初194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北路666号天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166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4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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