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81财保38号
申请人: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南路建业凯旋广场20号楼B座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661851443E。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皇马国际1号楼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58602456X0。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2310658548。
被申请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北路666号天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166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100********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2800万元为限。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065219192024000××××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100********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28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上述账户不得支付、转移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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