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鼎管桩分公司与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2087号

原告: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94262488K。

负责人:王建白,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内蒙路庐江商会大厦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836856。

法定代表人:陈升学。

原告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方来平

审判员  田周健

审判员  周建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尤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