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6民初33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宿松县石料生产销售行业协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芜湖市合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合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2019年7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