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6民初33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宿松县石料生产销售行业协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芜湖市合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肥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合工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2019年7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