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02民初2175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2月6日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男,彝族,1977年6月1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麒龙集团(贞丰)湖山悦府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贞丰县珉谷街道旗洋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2栋14层1402-3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宏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33号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麒龙集团(贞丰)湖山悦府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宏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