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新之民投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039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J8XD1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之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76011064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黔0302民初135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遵义市新之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50000元、利息、**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965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内无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土地一块面积16685平方米】,因上述土地情况不明,故暂不予处置。除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可处置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13531号民事调解书对遵义市新之民投资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