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30财保35号
申请人:***棕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东八里乡东八里村110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电子商务港A栋2**17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2栋14层1402-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龙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大道兴园广场B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棕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8600000元。申请人***棕林商贸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棕林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8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