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82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