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306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漳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家助,总经理。
上诉人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合同纠纷及财产权益的管辖法院,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原审被起诉人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在金水,也没有提供其他本案与金水有实际联系的证据。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金水,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是无效的,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