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

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4489号
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家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俊,广东赛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林冰妹。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9732.96元,逾期付款利息74529元(309732.96元3.85%1.5/1250个月【2017.10.1-2021.12.30】),并从起诉之日起以309732.96元为基本金按LPR公布的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共计:404261.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签订了《外墙砖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国华新都二期项目提供外墙砖,合同价款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暂定合同金额2225377.52元,付款方式为:1、货到现场后经过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当批货款的80%;2、货物安装完成,经过验收合格经过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结算款的95%;3、留下本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经过两年质保期后货物无质量问题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送货到国华新都二期项目工地,经过被告验收合格的货物共计33679件,总价款为1547011.18元。被告从2017年8月25日至2019年12月11日,累计支付给原告货款1237278.22元,尚欠309732.96元。另外,原告在2016年9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给被告投标保证金2万元,约定中标后该资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至今未退。
被告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相对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原告向本案举示了加盖有双方印章的书面合同、有各段负责人员签名确认的到货验收单、2019年7月17日的结算金额为1546597.78元的结算统计表、以及被告分次转账支付部分货款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抗辩、质证或举示反证;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之间存在关联,与其对交易过程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原告就其本案主张、陈述向本案提交了书面保证,具结保证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属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明盖然性,并结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等情节,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主张的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约定、交付履行、部分付款银行记录及原告自认已支付1237278.22元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原告具结保证的陈述和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抗辩及举证的情节,本院确认原告主张属实,也即被告应清偿尚欠309319.56元(1546597.78元-1237278.22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经审查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起息时点、计算利率,经审查原告本案中并未举证双方曾对此有过清晰有效的约定,亦无法就其长时期未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释,故本案酌定自本案起诉日2022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原告该部分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就其主张的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举示了载明了该用途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同样并未就此抗辩或举证是否已退回或转为他用;经审查,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亦属合理,本院亦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309319.56元及自2022年2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的利息予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
二、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20000元予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
三、驳回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363.93元(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