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华协陶瓷有限公司、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6360号
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漳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96335。
法定代表人:王家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水,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华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B区8座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307P4L。
法定代表人:毛义红。
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华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并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炳源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芬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