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崇德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2485。法定代表人:许志钦。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埔西大路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3××××××××。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1580J。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福建瑞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58996L。法定代表人:黄炳南。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埔西大路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福建瑞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执2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继红
审判员  陈建家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燕玲